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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溢短装和分批装运的风险防范措施

2023-08-16 04: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欧美日市场已经远去,面对一带一路市场,外贸企业应该重视溢短装和分批装运的风险,不然会财货两空。譬如:2012 年 7 月,S 银行收到一笔出口信用证项下交单,信用证 43P 域允许分批发运,45A 域的货物描述为同一品名的两种等级的纺织品(POLYSTER TEXTURED GRADE AA:7000 KG, POLYSTER TEXTURED GRADE A:1125 KG),信用证 47A 域的附加条款中规定 :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MORE OR LESS 10PCT ALLOWED。S 银行业务人员审单时发现,发票上的货物描述中显示 AA 等级的货物为 8024 KG,A 等级的为 710 KG,认为AA 等级的货物发货数量比规定数量多了 14.63%,不符合 47A 域关于数量浮动幅度不得超过 10%的溢短装条款构成超装。受益人则认为,只要全部货物的总量符合 47A 域溢短装条款的规定即可,单项等级的货物数量无需遵守这一规定,两种等级的货物发运总数量(8734KG)比信用证的规定(8125KG)多 7.5%,没有超过信用证允许的幅度,不存在不符点。受益人不愿修改单据并指示交单行寄单。一周后,开证行发来拒付电文,拒付理由为 GRADE AA 超装,GRADE A 短装(PARTIAL SHIPMENT)。S 银行认为关于短装的不符点不成立,因为信用证在 43P 域规定分批装运是允许的,遂向开证行发电文就此进行反驳,但开证行仍坚持其观点。一个月后,开证行付款,但同时扣除了不符点费。

一.案例分析

本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信用证的溢短装条款,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信用证的溢短装条款如何适用于货描中的货物总分项。即,当信用证的货物描述中分别规定了不同规格 / 花色 / 等级的货物的数量时,类似本案例中的溢短装条款是否仅适用于总的货物数量和金额(如本案例中受益人所持观点),或同时限制每种不同规格 / 花色 / 等级的货物数量和金额。二是在信用证允许分批发运的情况下,附加条款中的短装幅度限定是否有效力。

(一)溢短装条款对货描中货物总项和分项的适用问题

对于此问题,国际商会在 R238 案例中的结论为:如果货物描述中每一个货物分项的数量在溢短装幅度范围内,总量也一定符合要求,所以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的不同规格 / 等级 / 花色等的具体数量,则溢短装幅度的限定同时适用于货物总项和分项。但由于上述意见并未被直接纳入 UCP 或 ISBP 的条款之中,实务中仍有一些银行或进出口商对此缺乏了解,认为此类条款仅适用于货物的总数量和总金额。为了避免误解和争议,开证行在类似情况下应在信用证条款中

使用更为明确的表述,例如: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XX PCT MORE OR LESS ALLOWED INCLUDING EACH SIZE AND TOTAL。

(二)关于短装条款在分批装运许可情况下的效力问题

如果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则受益人可以在装运期内继续装运,也可以在交单期内继续交单,直到发运数量达到信用证规定的上限为止。正如国际商会在 TA816rev/R843 中所述:只要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就总是存在信用证未被完全使用的可能。也就是说,在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的情况下,不应该以受益人发货数量未达到信用证规定的最低限度为理由提出拒付。因此通常来说,在信用证允许分批发运的情况下,对于短装幅度的限定是没有效力的,可以不予理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况在特定条件下也存在例外。在国际商会案例 TA869 中,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400MT)并限定了包装件数为 8 个集装箱,单据显示 8 个集装箱已全部发运,但货物总数量却只有 352MT,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有关数量的浮动范围(10PCT MORE OR LESS ALLOWED),国际商会认定此种情况构成了短装。虽然也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不构成不符点,认为上述交单中货物数量、包装数量都在信用证规定的范围之内,而信用证并未规定每个集装箱必须装多少货物,且不禁止分批装运,故不应被认为是不符点。该观点忽视了本次交单已全部用尽信用证规定的 8 个集装箱,而货物数量仍不符合信用证要求。今后受益人和银行单证人员遇到类似情况还应加以注意,按照国际商会的意见来理解信用证的条款规定。

二、风险防范措施

(一)从进口方来说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时要对相关条款进行明确,确保不会产生歧义或误解就本案例中的情形而言,为避免实务中因溢短装和分批发运条款引起争议,开证行可以在信用证条款中明确规定每个等级的货物实际发运量都不能超过信用证货描中相应规定数量的 10%;由于信用证已经规定允许分批发运,可以对货物短装幅度不予限定,即只限定每项货物及货物总量溢装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数量的 10%。

(二)从出口方来说

应从严把握信用证条款,防止开证行利用模糊不清的条款进行拒付对于本案例中的情形,信用证条款中没有提及溢短装条款是否适用于分项货物,但出于审慎从严的原则,受益人和交单行即使不了解国际商会 R238 案例的结论,也应力求做到使每一分项货物都满足信用证对溢短装幅度的限定,以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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